2007年7月3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院:“买楼读重点小学”属要约引诱
李婧 张晓莺

  旨在让子女不交赞助费可入读京溪小学的广州白云区畔山花园业主状告开发商虚假广告案二审依然败诉。
  近日,业主们表示,二审判决让他们感觉“官司虽输犹赢”,因相比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认定开发商的广告条款性质属要约引诱,且如果业主认为该广告导致其损失,可要求赔偿。

  部分业主曾获得赔偿
  2004年3月,任女士购入了广州白云区畔山花园的一套房子。任女士称,畔山花园开发商当时在报上连续刊登了一个月的售楼广告,其中有“购房可入读省重点小学——京溪小学”的内容;由于自己是外地户口,任女士考虑到小孩能入读重点小学才买下了畔山花园的房子。
  可3年后,孩子到了上学年龄,任女士和孩子来到京溪小学办理入学手续时却被告知需要交纳2.6万元的“捐资助学金”。由于交不起这笔钱,任女士的孩子未能入读京溪小学。
  任女士找到楼盘开发商理论,得到的答复是:收费是学校的内部决定,与当初的广告承诺并无违背,并且“可入学”不是“免费入学”。
  据畔山花园业委会主任此前介绍,该小区不少业主子女读书问题都曾受到困扰。对于发布的广告以及业主们的意见,开发商曾于2004年向7位已经交纳赞助费的家长各给予1.3万元的“补偿”,然而从2005年开始开发商就不再单独对业主补助,加上全体业主已向开发商缴纳200万元教育基金,于是陆续有业主拿起法律武器解决争议。
  在收集到30多名业主签名后,业主任女士和林先生去年11月一纸诉状将畔山花园的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认为当初售楼广告中的那句“购房者入读省重点小学京溪小学”带有欺骗性质,要求开发商履行解决其孩子入读京溪小学的义务,并要求开发商承担2.6万元的“捐资助学金”。

  法院认为上诉人可要求赔偿
  今年1月8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开发商售楼广告不能视为合同要约。另外,广告内容为“可入读”,而非“无条件入读”,因此不能认为该广告对任女士构成欺骗。一审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林先生和任女士均不服,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对于这一诉讼请求,7月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一般购房者难以准确判断要约人的真实意愿是促销房产还是将解决购房者子女入读京溪小学问题列入买卖合同,且开发商广告中并未明确表明购房者一旦与其签订买卖合同就必须履行解决购房者子女入读京溪小学的义务,故该广告条款对开发商不具有约束;加之购房者未使该广告条款成为购房合同的内容,所以上诉人要求开发商限期履行入学的义务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
  同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购房可入读京溪小学”的性质属于要约引诱,并且鉴于这一广告条款在业主购买房屋时所起的重要影响,并为维护交易安全和信赖利益,开发商应负担前合同义务,“如上诉人认为该司广告致其缔约时产生损失,上诉人可要求赔偿”。

  二审判决“虽输犹赢”
  对于二审依旧败诉的判决结果,白云区畔山花园的业主们并未感到沮丧。
  业主们表示,因为二审判决中认定了广告性质属于要约引诱,开发商应履行前合同义务,并确认会对业主购房房价产生重要影响,如果业主小孩因入读省重点京溪小学发生被强制交纳高额赞助损失将要求开发商赔偿,“官司虽输犹赢,给小区业主指明了方向:先去交钱读书,然后根据中院判决,起诉开发商要求赔偿!”